a、如果是自营电商平台,开通网银支付或者支付宝支付的话,合作方会要求取得ICP许可证,但是目前ICP许可证对外资申请的限制是比较严格的。合资企业可以申请,但是外商独资是不可以申请的。
b、如果是平台类的电子商务(涉及商家入驻),需要办理的是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EDI许可证),涉及在线支付的话,最好同时ICP许可证和EDI许可证都,但目前没有明确要求,有EDI许可证即可。
根据工信部发布《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知》,文中明确规定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的“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注册资金满足100万以上即可。
外资企业如何申请ICP许可证呢?有人说是通过搭建境内VIE架构,也有人说是通过入股中国内资企业来开展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那么,通过搭建境内VIE架构这样的方式方法外资企业能获得ICP许可证吗?
在无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形下,外资通过协议控制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的行为属于有效的合法的行为;在有法律明确需要进行审查的情形下,外资通过协议控制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而非无效的行为。
新浪、盛大、百度、优酷等一些列外资占大部分股权的企业通过协议控制内资公司成功获取ICP许可证。
1、外资持有ICP资质企业30%的股权,并使另外70%股权的股东放弃表决权和收益权,通过协议控制ICP资质企业,获取ICP许可证这样方案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在监管层的具体审核过程中是否能够通过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2、最可行的方法就是外资入股中国内资企业,且外资占比不超过所有股权的49%,然后以中国公司名义申请。因为目前ICP政策放开,虽然外商独资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但是合资企业是可以的。
工信部曾发布了《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在上海自贸区内试点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权比例限制,外资股权比例可至100%。该试点工作由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实施。”
上述《通告》的出台,进一步放宽了对外商在自贸区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股权比例限制,外资现已可以在“信息服务业务(仅含应用商店)”和“EDI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方面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部分增值电信业务,从而可在境外融资和上市时无需再采用VIE结构。结合之前的自贸区的政策,不难看出,工信部正通过缩短审批时限、下放审批权限、放开外资股权限制,逐渐简化审批手续。
同时,“EDI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主要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类业务,虽然工信部出台的《通告》将其限制在上海自贸区内,但是实践中,监管机关及电子商务平台不可能限制非上海自贸区、或非上海的居民使用该“EDI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这一点也由工信部电信科证实。
虽然该《通告》将“EDI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权比例放开限制在上海自贸区内,但是实际业务经营可以扩展至全上海乃至全国。同时有两点要求:首先,该外资股权比例放开的公司必须设立在上海自贸区内;其次,该“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主要数据处理设备暂时需设在自贸区内,待上海通信管理局出台进一步规定进行详细解释。
EDI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2003年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的业务,其定义至今已经历12年之久。“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通信网络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通信网络为用户提供EDI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其中最主要的业务是电子商务平台。
EDI许可证在线数据和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a、交易处理业务
指利用与通信网络(含互联网)相连的交易处理平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各种金融、证券交易以及与电子商务等有关商品、服务交易公共平台服务。(以上不包括在线支付,若需要进行在线支付的,平台的提供者应为金融机构,或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非金融机构)
即所有的银行互联网平台、互联网金融平台、证券交易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如1号店。
若完全按照规范,所有的电商平台都需要取得交易处理业务的牌照,但因之前监管的不足或监管部门的认识不一致,许多电商平台处于无照(EDI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牌照)经营的阶段。经咨询工信部电信科,其告知我们这种情况今后会越来越少见。
实践中,国内知名的一些电商平台一般都仅有“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牌照,如淘宝、天猫。我们将国内知名的电商平台、门户网站的电信牌照的信息列在了文末的附表一种。
b、电子数据交换业务
是一种把贸易或其他行政事务有关的信息和数据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数据,通过通信网络(含互联网)在有关用户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交换和自动处理,完成贸易或其他行政事务的业务。
c、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
指通过通信网络(含互联网)传送,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对连接到通信网络(含互联网)的电子设备进行控制和数据处理的业务,包括经营所有具有数据搜集和处理功能的终端的业务。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率不同,以及其他法律不同的特点,可以将外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应采取有限责任义务公司的组织模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无强硬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不仅受中国法律所保护,而且受中国法律所约束。外资企业必须遵从中国的法律原则,不得做出任何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事情;另外国家有关机关有权依法对外资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
为了保障外资企业合法利益,国家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享有国有化和征收。在特别的情况下,根据社大众公共利益的需求,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收缴,并给予相对的赔偿。
1、取得工信部外商投资审定意见书;
2、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3、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4、符合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1、外商投资审定意见书;
2、外资股东提供三年电信业务相关经验证明;
3、法人、股东、章程的原件扫描件;
4、域名证书原件扫描件;
5、网站接入协议原件扫描件;
6、服务器托管商资质原件扫描件。
1、向工信部提交申请,取得“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2、凭审定意见书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材料,获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
4、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信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1、董事会决议通过;
2、投资方(股东)批准;
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
4、成立清算组,结算资产,公告,出具《清算报告》;
5、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注销;
6、海关、财政、统计部门注销核准;
7、外汇登记证注销(外币、人民币购汇后汇出,外币、人民币账户销户);
8、工商(营业执照)注销;
9、劳动登记证注销;
向外资审批机关申请解散外资企业启动解散、清算程序前,须向企业原审批机关(各地区外经贸委)请求批准,并向外经贸委提供下列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营业执照;
4、批准证书。
企业应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开始清算,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应该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成立后应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应由自然人的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工商局临时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及其它需要填制的表格。
6、注销文件
7、税务局完税、注销所需文件:
(1)注销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表;
(2)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
(3)企业金税卡,IC卡移交清单(防伪税控企业提供);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发票购用印制簿;
(6)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审核表;
(7)企业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经贸委等有关部,委签发的终止通知书或者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8)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表;
(9)最后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0)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外资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机关的注销登记证明;
(6)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
(7)其他有关文件。
(1)财政补贴返还。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可能因不同的行业而有不同的政策,或者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而享受一定的财政补贴(当然,目前已经基本上没有了)。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时,未满协议或政策要求的经营期限的情况,可能会被要求退返财政补贴。因此,律师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在做出解散决议之前与当地政府沟通,就财政补贴是否需要归还等问题进行确认。
(2)税务注销。税务注销通常是撤退过程中耗时最长、审查最严格的环节,如果处理不好,还可能引发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因此,需要引起高度的注重。税务注销过程中,税务机关现场检查是最复杂,最不可控预料的一环,律师通常会建议企业与当地税务机关提前沟通,必要情况下建议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税务鉴证报告,确保成功通过。另外,每年的3-5月通常是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非常繁忙,在此期间,税务注销手续可能被延迟。
(3)员工妥善处置。外商投资企业撤退时,员工处置问题相应比较难办,员工可能会向企业提出各色各样的要求,影响清算进程。律师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在决议解散之前,应做好妥善的保密工作,避免出现员工停工等所任参与纠纷的事件以作用;影响生产;在决议解散之后,企业可以首先尝试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都应签署协议,以避免后续劳动纠纷对清算产生影响。在商讨不成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依法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4)债权债务处理。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清算期间,企业应当结清债权债务,不能开展新的经营,签署新的与筹备有关的合同。对于公司在清算之前签署的合同,可以在与对方协商后解除,也可以选择一直履行合同。对于暂时无法回收的债权,为了不影响清算,可以考虑在通知债务人后转让给关联公司,由关联公司后续进行追讨。
一、企业年报报送对象
凡2019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华经营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应当依法报送2019年度报告。
二、企业工商年报报送方式
企业(含在华经营外国企业,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填报。完整填报并提交成功即为完成年度报告。2019年6月30日之前可以自主修改,在此之后需经登记机关同意可以修改。已填报的年度报告信息和历次修改记录均依法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企业登录方式)申报年报。个体工商户完整填报并提交成功即为完成年度报告,选择公示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
三、年报报送的法律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未依法公示即时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均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均会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补报年报后方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通过后准予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督管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依法受到限制或禁入。
四、外资企业年报报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企业登录方式)填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同时提交其他电子材料。登记机关接收后,常驻代表机构需要贴花的,可持登记证、代表证到登记机关办理贴花。常驻代表机构年报信息不向社会公示。常驻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1、企业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2、对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并公示未报的年度报告,并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企业年度报告”、“ 企业年度报告证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打印)、《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
3、对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并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证明、《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
4、对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企业及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修正不实信息,将相关证明材料及《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递交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5、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若企业实际经营地址发生变更,先变更经营地址,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递交原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若企业经营地址没有发生变更的,将企业在原址经营的相关证明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递交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6、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收到移出申请后,将通过实地检查、书式检查或第三方审计等形式核实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是否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对外发布《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2月19日《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它规定了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的设立程序、注册资本、出资形式的内容,是规范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活动的重要法规。
对于外资企业如果想要在国内申请外资ICP经营许可证会受到很多限制,而且国家也不支持外资企业进入到《增值电信市场》,就连国内企业对于申请增值电信市场也会限制股东不能含有国外国籍人员,而想要成功申请外资ICP经营许可证可以使用国外服务器,则不需要在国内进行备案。但是如果使用国内服务器,企业网站运营条件就是需要进行ICP经营许可证...
对于外资企业如果想要在国内申请外资ICP经营许可证会受到很多限制,而且国家也不支持外资企业进入到《增值电信市场》,就连国内企业对于申请增值电信市场也会限制股东不能含有国外国籍人员,而想要成功申请外资ICP经营许可证可以使用国外服务器,则不需要在国内进行备案。但是如果使用国内服务器,企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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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国外贸走势和吸收外资情况受到各方关注:进出口会不会受到较大影响?中国在全球供应链中地位会不会受影响?外资会不会撤离...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信息产业部对跨地区增值电信企业实施了年检。经对公司报送年检材料的审核,及对公司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电信设施建设、电信资费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检查,未发现下列公司存在违规经营等问题.。同时,自2007年1月26日我部向社会公布参检企业名单以来,未收到社会对下列公司提出的异议...
按照2005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度检查工作安排,信息产业部重点对侵害消费者权益、提供不良信息服务、持证一年以上仍未开通业务、未备案擅自开通业务等问题进行了审查。对在2005年度业务经营中存在上述问题的102家跨地区增值电信企业,已列入第二批整改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