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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

更新时间:2025-01-16 01:45:35     发布时间:2021-04-30 11:31:04     作者:财税小编-穆朔



摘要:工信部: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通知要求各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导读: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通知,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通知要求各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负责做好推荐工作,推荐的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6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4个。

  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202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创业辅导师不再作为申报条件,辅导师名单及相应资质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

  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6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数量不超过4个。对超过报送数量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2018年公布的示范基地将于2021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四、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21年6月20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见附件)、《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件(一式两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全部材料电子文档以光盘形式一并报送。

  附件: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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