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是为加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该办法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使用和监督管理。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集成资质,同时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集成资质的单位承接涉密集成业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是指从事涉密系统业务的单位所需要具备的从事涉及国家秘密活动的资格和保守国家秘密的能力。这些单位包括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规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等工作。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信息系统集成业务,而乙级资质单位则可以在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密级、秘密级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须经有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授予《资质证书》。涉密系统集成资质依据其资本构成、人员构成、技术水平、服务水平和安全保密设施等要素进行综合评定。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概况、业绩、管理体系、技术实力、服务能力、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信息。国家保密局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对其进行现场审查和考核,以确保申请单位具备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的资格和能力。
获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同时,这些单位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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