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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内容)

更新时间:2025-01-16 01:45:57     发布时间:2021-12-03 10:14:56     作者:财税小编-赖岩茗



摘要: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内容)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人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内容)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人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投资人申请设立独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4)经营范围。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二. 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想要注册个人独资企业,需要了解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所需要具备的条件、材料和注意事项。

  注册公司和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有很大的不同。因为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出资方式、名称规定等都不相同。

  因此,想要注册个人独资企业,需要了解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所需要具备的条件、材料和注意事项。

  1、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所需要具备的条件,主要有:

  第一,是投资人必须为一个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第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并且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第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

  第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注册需要哪些材料?

  注册个人独资企业,需准备的材料有: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资人身份证明;

  3)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企业住所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注意事项有哪些?

  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范围上是受到限制的,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实际上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对于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具备法人资格的行业,比如说旅游、物管、担保或者是民用爆破物品、拍卖等类型这些行业,个人独资企业都不得经营。

  三、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这里的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申请

  提交下列资料:(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2)投资人身份证明;(3)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4)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5)国家工商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工商登记

  (1)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2)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3)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4)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②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③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④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⑤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⑥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⑦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⑧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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