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外文地名组合而成的商标纠纷案。
1、涉案商标
美乐时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了“TUSCAN'S Firenze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但商标局认为“TUSCAN”可译为“托斯卡纳”,“Firenze”可译为“佛罗伦萨”,两者均为意大利地名,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故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美乐时公司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但依然被驳回注册。美乐时公司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案件回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的产地,故驳回了美乐时公司的诉讼请求。美乐时公司不服继续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的中文含义均为意大利旅游胜地,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故驳回了美乐时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