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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官网(https://lnca.miit.gov.cn/)

更新时间:2024-04-23 17:18:23     作者:财税小编-宗政弼芳



摘要: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官网(https://lnca.miit.gov.cn/)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范围参见《辽宁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试行)》,可在辽宁省通信管理局网站(www.lnca.miit.gov.cn)“信息公开”查阅。

  (二)公开形式

  在辽宁省通信管理局网站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特点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微信、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公开。

  (三)查询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陆辽宁省通信管理局网站检索获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17号甲

  邮政编码:110036

  (二)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份《申请表》申请一项信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途径详细准确。申请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面递交,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递交。通过信函方式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办公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办公室代为填写。

  3.申请的处理

  《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将登记受理。本机关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其他机关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4.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文字来源于: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官网:https://lnca.mii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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