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范围参见《广西区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gxca.miit.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查阅。
(二)公开形式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特点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微信、微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公开。
(三)查询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门户网站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获取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53号
邮政编码:530015
电话号码:0771-2635980
工作时间:8:00-12:00及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步骤
1.申请材料
(1)申请表。《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
(2)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1.公民个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需申请人本人签字)、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如授权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2.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加盖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授权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中未提交身份证明的,不予处理。
一份《申请表》申请一项信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途径应当详细准确。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2.递交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将登记受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其他机关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后告知申请人。
4.申请答复
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费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文字来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官网:https://gxca.miit.gov.cn/)